盐地税发[2009]77号
2009-09-10
各县(市)及盐都地方税务局,市局纳服中心、各分局:
现将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<非正常户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苏地税发[2009]70号)转发给你们,并补充如下意见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 加强户籍管理,确保信息质量。税务机关应全面、准确登记纳税人的各项信息,对纳税人基础信息、税源信息、联系方式等内容变化的,要及时跟踪采集,并在大集中系统中进行维护。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,要督促纳税人准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。
二、 加强认定管理,严格执法责任。各级机关要结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>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9]114号)的要求,严格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。对于手续不完整、程序不正确,甚至为规避执法难点而人为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情形,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执法责任。
三、 建立巡查和后续管理工作制度。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,在认定后的一年内,每个季度实地巡查不少于一次。通过实地巡查或其他方式找到的纳税人,管理机关应进行专项评估,对其在税务登记、纳税申报、发票使用等方面的行为进行全面核查,并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。 |